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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民初字第870号

侯轶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建德市勇华电器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建德市勇华电器有限公司,鲁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870号

原告:侯轶。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代表人:陆福根。

被告:建德市勇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加勇。

被告:鲁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轶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建德市勇华电器有限公司、鲁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轶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娄 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何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