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870号
原告:侯轶。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代表人:陆福根。
被告:建德市勇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加勇。
被告:鲁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轶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建德市勇华电器有限公司、鲁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轶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娄 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何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