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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46号

齐铭与王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46号申请执行人齐铭,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永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芜湖烟厂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俊银行存款6277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