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诉中保字第12号原告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建华路联兴小区2号楼3-4号,组织机构代码58945268-2。法定代表人张铁钟,董事长。被告吉林省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鲜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3701222-5。法定代表人王艳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吉林省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故本院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下列担保财产予以查封:1、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45268-2)所有的编号*220004534154*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XY6**,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黑色海关进口揽胜运动,车辆型号SALWA2VF,车辆识别代号SALWA2VF5EA357376,发动机号14022503273306PS,使用性质非营运)、编号*22000456749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AY5**,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灰色国产大众牌,车辆型号FV7160BBMGG,车辆识别代号LFV2A1BS5E4550748,发动机号J18295,使用性质非营运);2、李春风(身份证号码220721196703290234)所有的编号*220004153120*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333**,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黑色海关进口途锐2995CC,车辆型号WVGAD97P,车辆识别代号WVGAD97P5DD016639,发动机号CGE107540,使用性质非营运)、编号*22000186242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E36**,车辆类型轿车,车辆品牌红色国产奥迪牌,车辆型号FV7183TFCVT,车辆识别代号LFV3A28E383003483,发动机号050662,使用性质非营运);3、王继东(身份证号码222324197602080215)所有的编号*23000259688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3B2**,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品牌黑色海关进口猛禽王牌,车辆型号1FTFW1R6,车辆识别代号1FTFW1R61BFB92504,发动机号BFB92504,使用性质非营运);4、郑红(身份证号码220702197307052029)所有的编号*22000351637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W07**,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白色海关进口陆地巡洋舰,车辆型号JTMHT05J,车辆识别代号JTMHT05J8B4042486,发动机号2UZ1414575,使用性质非营运);5、松原市佳荣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14402-6)所有的编号*22000345153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009**,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黑色国产奥迪牌,车辆型号FV7201TFCVTG,车辆识别代号LFV3A24F2B3052437,发动机号260473,使用性质非营运);6、松原市荣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78805-4)所有的编号*22000360689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007**,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灰色国产奥迪牌,车辆型号FV6461ATG,车辆识别代号LFV3B28R8B3045638,发动机号096932,使用性质非营运);7、王满良(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05221534)所有的编号*220004117567*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编号吉JM33**,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白色海关进口揽胜运动,车辆型号SALSN2F4,车辆识别代号SALSN2F43DA788524,发动机号0692687306DT,使用性质非营运);8、高翠香(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03151544)所有的松房权证宁字第000960**号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于宁江区繁荣街,钢混结构,房屋编号22070201040050-1-126,用途商业服务,建筑面积179.62平方米,共有权人王满良,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000960**号,共同共有)。查封期间的财产由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风、王继东、郑红、松原市佳荣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松原市荣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满良、高翠香负责管护。管护期间不准抵押、出卖、变卖、出租、转让、毁损查封财产,必须保证查封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查封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保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手续将自动解除。
审判长 赵景坤
审判员 李岩峰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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