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0754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彬、陈晓阳。被告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邵开市养马洲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潘金培。被告潘金培,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舟娟,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潘金培、何舟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直接向被告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潘金培、何舟娟送达。因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邱 瑛
审 判 员 王红旗
人民陪审员 苏兴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