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04号申请人赵兴仁、刘翠英、孟凡会、赵丽瑶、赵明强。被执行人于刚,1990年6月27日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兴仁、刘翠英、孟凡会、赵丽瑶、赵明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鞠成东
审判员 田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