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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904号

赵兴仁、刘翠英、孟凡会、赵丽瑶、赵明强与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兴仁,刘翠英,孟凡会,赵丽瑶,赵明强,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04号申请人赵兴仁、刘翠英、孟凡会、赵丽瑶、赵明强。被执行人于刚,1990年6月27日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兴仁、刘翠英、孟凡会、赵丽瑶、赵明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鞠成东

审判员  田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