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景执字第416号

季文胜结案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文胜,李铁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季文胜,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李铁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季文胜与被执行人李铁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景民一小额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3年6月2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并出具证明,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字第41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