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男。委托代理人李彩媚,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甘精柠,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粤景,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精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良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良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彩媚,被告人甘精柠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粤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甘精柠在扶绥县渠旧镇咘沙村村口的鱼塘边与被害人甘××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旁的村民甘广×认为甘××系喝醉酒后闹事,劝甘××回家,甘××不听劝阻,反在旁捡了一根木棍继续对甘精柠进行辱骂。甘精柠遂返回屋内拿出一把装蔗刀,甘××见状便持木棍与甘精柠互殴,期间甘精柠用装蔗刀刀背将甘××打伤。经鉴定,甘××的损伤构成轻伤。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精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提出:被告人甘精柠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医疗费25042.06元、误工费10691.64元、护理费1361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000元、营养费880元,合计人民币54493.04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提交了医药费收据、鉴定意见及通知书、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部分交通费发票、护理人收入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等证据。
被告人甘精柠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粤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提出被告人甘精柠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甘××的行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甘精柠应从轻判处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应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其请求应折半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甘精柠及其代理人黄粤景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甘精柠在扶绥县渠旧镇咘沙村村口的鱼塘边与被害人甘××相遇,因其弟曾与被害人甘××有过争执,故为此与被害人甘××发生争吵。在旁的村民甘广×认为甘××系喝醉酒后闹事,劝甘××回家,甘××不听劝阻,反先在旁捡了一根木棍对甘精柠进行辱骂。被告人甘精柠要求到现场的邻居甘精×帮看小孩,就进屋里换好鞋子出来后对甘××说:“我什么都不拿,你拿木棍我也不怕你。”甘××听后就拿那根木棍去打甘精柠,甘精柠躲开后马上回屋去拿了一把装蔗刀出来,追赶甘××,甘××就往鱼塘方向跑,边跑还边回头用木棍挥打甘精柠,但没打中,甘精柠用装蔗刀刀背将甘××的木棍砍砸成三段,用装蔗刀刀面打中了甘××的左边肋骨的部位,甘××倒在地上,马上又站起来想用木棍打甘精柠,甘精柠叫甘××把木棍丢掉,甘××不听,被告人甘精柠又继续用装蔗刀的刀面击打甘××左边肋骨的部位,将甘××打伤,后甘××的亲戚过来劝架后双方才停止互殴。被告人甘精柠即找人报警,并于同日17时左右主动到扶绥县公安局渠旧派出所投案。经扶绥县公安局作出伤情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甘××的伤情:1、左侧多根肋骨骨折;2、左肺挫伤;3、左侧胸腔少量积液;4、左侧胸壁挫伤并皮下气肿;5、左侧枕顶部皮下血肿;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7、小叶中心型肺气肿。其损伤构成轻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系农村居民,被告人甘精柠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的损失包括:1、医药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确定金额为25042.06元;2、误工费:(19131元÷365天)×(住院期间23天+全休180天)=10639.98元;3、护理费:(19131元÷365天)×(护理1人,住院期间23天)=1205.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23天×2人)=1840元;5、交通费:酌情支付2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38927.54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扶绥县人民检察院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提供的以下经庭审举出并经质证的证据:1、被害人甘××的陈述:2013年2月25日下午3时许,其被甘精柠用装蔗刀刀背打伤的事实。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的一把装蔗刀。3、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甘精柠指认2013年2月25日下午2点左右,其持平头装蔗刀打伤甘××的地点是扶绥县渠旧镇咘沙屯村口鱼塘边路上,所使用的装蔗刀长1米。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经案发现场勘查,提取了涉案的木棍三节、平头装蔗刀一把。5、证人甘精×的证言:今天下午15时许,我在房间看电视,然后听见门外有人吵架,我就出去看,我家住在甘精柠家隔壁,我出去看见甘××在外面跟甘精柠吵架,我看见甘××拿着根木棍,还喝醉酒了。我听见甘精柠的大嫂甘广×劝甘××回家,但是甘××就是不回,当时甘精柠还带着小孩,甘精柠对我说:“你帮我看下小孩。”说完他就进屋里换鞋子,换好鞋子出来后跟甘良精说:“我什么都不拿,你拿木棍我也不怕你。”甘××听后就拿那根木棍去打甘精柠,甘精柠躲开后,看见这种情况,马上回屋去拿了一把装蔗刀出来,追赶甘××,想赶走甘××,甘××就往鱼塘方向跑,边跑还边回头用木棍挥打甘精柠,我就在甘精柠家门口帮他带小孩,我看见他们在鱼塘边,甘××用木棍打了很多次甘精柠,都没打中,甘精柠忍无可忍了,就用装蔗刀刀背砍断了甘××的木棍,砍成三段,甘精柠在格挡甘××的木棍时,用装蔗刀刀面打中了甘××的左边肋骨的部位,甘××倒在地上,马上又站起来想用木棍打甘精柠,甘精柠就问甘××:“你把木棍丢掉吗?”甘××不丢,然后甘精柠又继续用装蔗刀的刀面拍打甘××左边肋骨的部位两下,想阻止甘××继续打,甘××不服气,看见自己手中的木棍被砍短了,就丢在一边去另外找了第二根木棍,继续想打甘精柠,甘精柠又继续躲甘××,追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了。6、证人甘×王的证言:今天下午15时许,我在家看电视,然后听见门外有人在吵架,我就出去看,我家住在甘精柠隔壁,我出去看见甘××在外面跟甘精柠吵,我听见甘××跟甘精柠说:“我打你弟弟甘×成你服吗?你又能怎样?”甘精柠说:“怎么不关我的事?我弟弟被打肯定关我事啊。”甘精柠还说:“你喝醉了,你回家吧,我现在不跟你说。”说完后甘精柠就回家了,我看见没什么我就去鱼塘附近看人家打桌球。打桌球的地方离甘精柠家不远,甘××还在门口吵闹,我都听得见,我还看见甘××拿了根木棍来,我还听见甘精柠的大嫂甘×美劝甘××回家,但是甘××就是不回,之后甘精柠又出来了,看见甘××拿着木棍,甘精柠说:“你拿木棍干嘛?你喝醉了就回家吧。”甘××不听,甘精柠就进屋拿了一把装蔗刀出来,并对甘×ד你把木棍放在墙边,你就回家,不要在这里吵了”。甘××不听,就用木棍想打甘精柠,甘精柠都没有像跟他打的意思,但是甘××老是想打甘精柠,又一次甘××用木头差点打到甘精柠了,甘精柠就用手中的装蔗刀格挡,甘××的木棍被打断成了三段,我看见甘精柠在格挡的时候,用装蔗刀刀背打中了甘××左边肋骨的部位,倒在地上,甘精柠见甘××倒地了,就问甘××:“你把木头丢掉吗?”甘××不丢,然后甘精柠又继续用装蔗刀的刀背到了甘××左边肋骨的部位两下,甘××不服气又起来找了第二根木棍,继续想打甘精柠,甘精柠又继续躲甘××,追打了一会就停手了,停手后甘××又跟甘精柠吵架,吵着吵着还想打,最后甘××的亲戚来了,拦住甘××不让他吵,之后甘精柠就找人报警,甘××的亲戚也送甘××去渠旧卫生院检查了。我就看见甘精柠用装蔗刀背打了甘××的左边肋骨的部位三下,但是甘××也没见有什么大碍,还想继续打甘精柠。甘××以前打过甘精柠的弟弟甘精×。但是今天是甘××喝醉酒去惹甘精柠的。平时甘××在村里都是很好斗的,喝醉酒了看见那哪个不顺眼,哪个好欺负的就去欺负别人,这些都是全村皆知的。7、证人甘×美的证言:今天下午15时许,我和甘精柠在家门口带小孩,我丈夫甘×友是他家中的老大,我们一家人都住在一起,甘精柠和甘精×都是我的小叔子,然后甘××不懂从哪里走过来冲着甘精柠喊:“你和甘×成打得过我吗?”甘精柠对甘××说:“我现在不想跟你说话,你快走吧。”甘精柠说完后就进屋里去吃粥了,甘××还在外面吵,之后不懂甘××从哪里找来一根木棍,放在地上。我看见了还劝甘××说:“你不要在这里吵了,我们都不理你了,你快点走吧,等下我小叔子生气了不懂做出什么事来。”甘××没有理会我,继续在那里吵,还放了跟木棍在地上。甘精柠马上回屋去拿了把装蔗刀,出来后他们两个说了一些话,我没听清楚他们讲什么,他们就往离我家不远的鱼塘走去,我看见他们这样,我很害怕就马上带小孩进屋,知道他们走远了我又出来看,他们已经相互打起来了,当时场面很混乱,他们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叔子甘精柠用装蔗刀的刀背打甘××,甘××用木棍打我叔子甘精柠,甘××用来打我叔子甘精柠的木棍被甘精柠打断了。他们打了一会就停手了,停手后甘××还在那里吵得很大声,还想继续打,还好有人去拦住了,之后我叔子就报警了,甘××的亲戚就送他去渠旧卫生院检查了。我叔子甘精柠用来打架的装蔗刀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甘××用来打架的木棍被打断了,也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8、被害人甘××的病历和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证实甘××住院相关情况。9、伤情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甘××1、左侧多根肋骨骨折;2、左肺挫伤;3、左侧胸腔少量积液;4、左侧胸壁挫伤并皮下气肿;5、左侧枕顶部皮下血肿;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7、小叶中心型肺气肿;8、腰椎间盘膨出;9、腰椎骨质增生。其伤情构成轻伤。该伤情鉴定意见书已通知双方当事人。10、被告人甘精柠的供述:2013年2月25日14时10分左右,我抱我女儿出门到村口的鱼塘边剥甘蔗吃,本村的甘××看见我后边骑着电动车向我驶来。他停车在我身旁后对我说:“宁元你嚣张多啊?”我听见后我并没有理睬他。然后他又继续说:“你想干什么?”我回答说:“我什么都不想。”说完我就走向我家门口。甘××见我不理睬他,又骑着他的电动车到我身边,又说了好多威胁我的话,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对他说:“你喝酒了我不跟你讲了,有什么叫你亲戚来讲。”甘××说:“打架单挑你够我打吗?”我听见甘××这么说后我就很生气地走到他旁边,甘××马上从他的电车上拿出一根木棍,我见状马上大声对他说:“世界是你的啊?你想干什么?”我们这样吵了几句,甘××拿手中的木棍向我挥舞,当时我很害怕,就跑回家拿了平常砍蔗用的装蔗刀出来。甘××见我拿装蔗刀出来后,便拿手中的木棍向我挥舞过来,我只能边向村口鱼塘边退,边大声说:“你不要逼我,我动刀就要死人的。”不过甘××不听说话,还是用手中的木棍向我打过来,我抓准时机抓住了他的那条木棍,并想夺过来,但没有成功,我们双方为争着拉那条木棍还摔倒到地上。摔在地上起来后,甘良精马上抓着木棍向我打过来,我也用手中的装蔗刀向木棍砍去,木棍当即被砍成两截。被砍断木棍后甘××还不罢休,又用剩下的木棍继续打我,我只好又用装蔗刀砍断他手中剩下的木棍。又被砍断木棍后,甘良精丢掉手中剩下的木棍,直接跑到路边抓了一根更粗的木棍向我打来。我只好用刀背跟他的木棍对打,因为他喝酒了,我每打一次,甘××就被打倒一次,他倒在地上起来后又马上拿木棍来打我,这样每次我都用手中的装蔗刀刀背对打回去,每次打回去后,我都没有主动去打他,都是他主动上来打我。我们这样对打了几次后,甘××觉得累了再也没有过来打我,我就跟他面对面站着。后来甘××的亲戚、我弟弟甘精×、我亲戚都闻讯赶到现场,我弟弟见甘××这样不讲道理,还跟甘××对骂了几句,被我拦住了。甘××见到他亲戚来了,又想过来打我弟弟甘精×,后来也被拦住了,之后甘××就在坐地上和他亲戚聊了几句。过后甘××说自己肋部痛,他在场的亲戚便把他送到渠旧镇卫生院治疗。因为甘××喝酒后来到我家威胁我并要木棍殴打我,我就拿家中平常装甘蔗使用的装蔗刀刀背打他手中的木棍,我手中的装蔗刀刀背就打到甘××的肋部,具体是左边肋部还是右边肋部我记不清楚了。11、户籍证明:证实甘精柠案发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3、医药费收据:证实被害人甘××住院收费情况。14、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甘××伤情1、左侧多根肋骨骨折;2、左肺挫伤;3、左侧胸腔少量积液;4、左侧胸壁挫伤并皮下气肿;5、左侧枕顶部皮下血肿;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7、小叶中心型肺气肿;8、腰椎间盘膨出;9、腰椎骨质增生。15、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甘××因伤住院及全休情况。16、部分交通费发票:证实被害人甘××部分交通费用。17、护理人收入证明:证实护理人收入情况。18、身份证及户口簿:证实被害人身份及户籍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彼此吻合,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甘精柠及其辩护人黄粤景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核查,证人甘×史、甘精×、甘×美的证言,被告人甘精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甘精柠有自首情节及被害人甘××在案发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的事实。其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甘精柠及其代理人黄粤景提出被告人有严重过错及应折半赔偿的意见,因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挑起,被害人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伤情鉴定意见书中证实被害人甘××腰椎间盘膨出和腰椎骨质增生两项鉴定,可以确认该两项非因被告人甘精柠殴打所致,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精柠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精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甘××挑起事端,故意挑衅,并持木棍先殴打被告人甘精柠,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甘精柠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精柠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甘××的经济损失,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支付交通费,虽交通费无正式票据,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予以赔偿;其请求支付护理人在被害人全休期间的护理费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另请求支付住宿费、营养费,因其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及相关证明,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其余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4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本院确定被告人甘精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的实际赔偿金额为38927.54×60%=23356.5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精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甘精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经济损失人民币23356.5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玉 宁
代理
审判员 何凤英
人民陪审员 李华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陆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