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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547号

阿生阿呷与姜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54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生阿呷,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阿生阿呷,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组。系被害人之母。被执行人姜涛,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号。阿生阿呷与姜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9121.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被执行人的服刑地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未有有效财产线索反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代理

审判员  尚彦卿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