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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00536号

原告姜晓东与被告王笛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晓冬,王笛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姜晓冬,男,197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王笛双,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东与被告王笛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姜晓东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姜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晓东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