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姜晓冬,男,197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王笛双,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东与被告王笛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姜晓东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姜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晓东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