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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2056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波,泰安市岱岳区徂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泰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