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7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代表人:詹丰杰。
委托代理人:孔尚华。
被告: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陈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3年9月13日以被告已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