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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185号

牟小红、杨志荣与牟小兵、王玉梅共同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小红,杨志荣,牟小兵,王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牟小红,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志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牟小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梅,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牟小红、杨志荣申请执行牟小兵、王玉梅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梅有住宅一套。由于被执行人牟小兵、王玉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玉梅的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