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66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孔某,女,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蔚群
代理
审判员 赵雪珍
人民陪审员 陈国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