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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66号

陈某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66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孔某,女,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蔚群

代理

审判员  赵雪珍

人民陪审员  陈国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