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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261号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XX,韦X伟,韦X晖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街*号*幢*房。

被执行人:韦X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合浦县X道*号*幢*房,现去向不明。

被执行人:韦X晖,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同上,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执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韦X伟、韦X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X伟、韦X晖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X伟、韦X晖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韦X伟、韦X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执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预查封被执行人韦X晖所有位于合浦县XX镇X道X号X幢(合房权证廉州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宿舍中的X房,该房属被执行人居住所需,暂不宜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261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盛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俊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