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56号原告瑞安市塘岙淮山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高楼镇塘岙村。法定代表人王瑞亮。委托代理人黄爱国、郑世锋。被告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仲容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包振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乙川、郑瑞梓,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塘岙淮山药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瑞安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塘岙淮山药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瑞安市塘岙淮山药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李 明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万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