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70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平毅,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
负责人:侯永铨,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素琼、朱小东,该委员会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羽中
人民陪审员 程 志 雄
人民陪审员 叶 玉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