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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9769号

李×1与李×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1,李×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9769号原告李×1,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XX。法定代理人李XX(原告李×1之母,住XX。被告李×2,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

原告李×1与被告李×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之法定代理人李荃玲、被告李×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诉称:2005年11月21日,法院判决原告母亲李XX与被告离婚,因当时被告在劳动教养,法院判决原告由母亲李XX自行抚养,被告的母亲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今。2006年4月被告释放,2007年被告和原告说要抚养原告。现在原告面临初中,各项费用增加,起诉要求被告自2007年1月起按每月3000元给付原告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2辩称:我现在没有工作,临时找一些活维持生计。我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与李XX之子。2004年,李XX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被告承诺遵守三项约定,其中包括每月给付原告及李XX生活费1000元以上。2005年3月,被告因介绍他人卖淫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年11月,本院判决被告与李XX离婚,原告由李XX自行抚养。2006年4月,被告释放。自2006年起,被告母亲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诉讼中,被告称其无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承受能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按3000元给付自2007年1月至今的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李×2每月给付原告李×1抚养费一千元,至原告李×1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之法定代理人李XX负担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李×2负担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杰

书记员  宋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