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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9号

王新容与刘伟雄,谢春芳,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容,刘伟雄,谢春芳,刘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王新容,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彭曙光,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雄,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谢春芳,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刘伟东,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容与被告刘伟雄、谢春芳、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添鸿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