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齐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春明。被告潘美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潘美贞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长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何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