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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0875号

原告崔国方诉被告刘海法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崔国方,刘海法,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阳市硕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继宾,姚广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875号

原告:崔国方,男,1977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刘海法,男,48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负责人:荣志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阳市硕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

负责人:高继宾,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继宾,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姚广涛,男,39岁,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方与被告刘海法,被告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硕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继宾,被告姚广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芳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