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875号
原告:崔国方,男,1977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刘海法,男,48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负责人:荣志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阳市硕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
负责人:高继宾,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继宾,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姚广涛,男,39岁,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方与被告刘海法,被告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硕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继宾,被告姚广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芳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