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张海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婼娣,宝鸡巿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巿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1号。负责人崔波,任经理。被告王敏,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瑞果,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敏、被告李瑞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涛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
审判员 王中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