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10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68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过本院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系自然人,而同名同姓的有多人,本案执行依据中对该自然人无详细信息,无法了解本案被执行人的身份,鉴于此,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闵卫红
审 判 员 李永峰
代理
审判员 张 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