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欧妮。被执行人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昀,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欧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789号、(2012)桂市民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32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金钥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欧妮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进行给付,为欧妮实现债权41480元,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789号、(2012)桂市民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好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