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7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7-5),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负责人詹丰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尚华。被告虞林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虞林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3年9月13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旭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