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闫青蕴,女。原告贾环州,男。原告闫翔州,男。被告洛阳合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俐明。被告宋力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青蕴、贾环州、贾翔州诉被告洛阳合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宋力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青蕴、贾环州、贾翔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闫青蕴、贾环州、贾翔州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