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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221号

闫青蕴、贾环州、贾翔州与洛阳合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宋力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青蕴,贾环州,闫翔州,洛阳合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宋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闫青蕴,女。原告贾环州,男。原告闫翔州,男。被告洛阳合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俐明。被告宋力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青蕴、贾环州、贾翔州诉被告洛阳合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宋力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青蕴、贾环州、贾翔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闫青蕴、贾环州、贾翔州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