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宁民初字第1864号

原告王世标与被告云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世标,南京云龙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王世标,男,1945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云龙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888760-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经三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孔云龙,云龙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世标与被告云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世标诉称,被告云龙公司欠其工资31687.5元未付,现要求云龙公司给付。被告云龙公司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原告王世标进入被告云龙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世标每月工资为1500元。2012年1月21日,云龙公司出具的2011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载明欠王世标2011年度工资计9187.5元;2012年至2013年工资表载明,云龙公司拖欠王世标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工资(含2010年12月工资1500元在内)22500元,以上合计31687.5元。此后,因云龙公司未支付工资,王世标索要无果后,于2013年4月18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诉,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王世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云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云龙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云龙公司记帐凭证及往来帐册、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云龙公司拖欠原告王世标工资31687.5元,违法了法律规定,故对王世标要求云龙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云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云龙公司支付给原告王世标工资3168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云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审 判 长  管道奇

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

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