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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268号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6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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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

被执行人: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合浦县XX镇。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268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合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盛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小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