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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仲保字第0063-1号

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熟市梅李镇赵市支王公路,陆叙兴,余晖,查周,焦品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仲保字第0063-1号申请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被申请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支王公路。被申请人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熟市梅李镇赵市支王公路。被申请人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熟市梅李镇赵市支王公路。被申请人陆叙兴。被申请人余晖。被申请人查周。被申请人焦品芳。申请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子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余晖、陆叙兴、查周、焦品芳追偿权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并由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子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余晖、陆叙兴、查周、焦品芳追偿权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曾雪蓉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钱 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