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仲保字第0063-1号申请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被申请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支王公路。被申请人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熟市梅李镇赵市支王公路。被申请人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熟市梅李镇赵市支王公路。被申请人陆叙兴。被申请人余晖。被申请人查周。被申请人焦品芳。申请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子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余晖、陆叙兴、查周、焦品芳追偿权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并由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子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余晖、陆叙兴、查周、焦品芳追偿权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曾雪蓉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钱 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