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杜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刘某,男,1955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成,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男,1976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陈明川,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不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颁发淮杜字第0202010725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啸伟
审判员 丁忆春
审判员 刘新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