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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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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杜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刘某,男,1955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成,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男,1976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陈明川,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不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颁发淮杜字第0202010725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啸伟

审判员  丁忆春

审判员  刘新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