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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初字第3568号

王长武与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长武,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王长武。被告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九级村。法定代表人冯宪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武诉被告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武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武负担。

审 判 长  宗洪昌

审 判 员  刘 翔

审 判 员  闫 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