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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382号

陈希河与王长元、陈学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希河,王长元,陈学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陈希河,男,1957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长元,男,1952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陈学利,男,1952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陈希河与被执行人王长元、陈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长元账上存款2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廉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