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71号
原告:广州某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88号之七。
法定代表人:刘灿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翘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飞。
原告广州某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飞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惜暖﹤h4﹥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h4﹥
书 记 员 巫仕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