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XX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广西X县XX镇X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钟XX,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庞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县X镇X街*号。
被执行人:庞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XX镇XX路X巷*号。申请执行人南宁XX机械施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庞X、庞XX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二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标的为19.1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41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志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小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