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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790号

汪开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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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汪开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改英,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枞阳县。被执行人徐先标,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汪开田、周改英与徐先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徐先标并未自觉履行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先标工程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