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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664号

顾莹莹与朱建浩、傅小桃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顾莹莹,朱建浩,傅小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顾莹莹。

委托代理人:张燕芬。

被告:朱建浩。

被告:傅小桃。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莹莹与被告朱建浩、傅小桃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以被告傅小桃已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莹莹撤回对被告朱建浩、傅小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莹莹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