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顾莹莹。
委托代理人:张燕芬。
被告:朱建浩。
被告:傅小桃。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莹莹与被告朱建浩、傅小桃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以被告傅小桃已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莹莹撤回对被告朱建浩、傅小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莹莹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