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97号
申请执行人:华文仕,男,1952年2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王大祥(强),男,1975年2月20日生,华文仕申请执行王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9日做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大祥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大祥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