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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697号

华文仕与王大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文仕,王大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97号

申请执行人:华文仕,男,1952年2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王大祥(强),男,1975年2月20日生,华文仕申请执行王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9日做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大祥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大祥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