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83号申请人迟某甲。被执行人迟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迟某甲与迟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迟某乙自动履行了义务,抚育费给付到2013年12月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