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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483号

迟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83号申请人迟某甲。被执行人迟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迟某甲与迟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迟某乙自动履行了义务,抚育费给付到2013年12月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