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赵龙,男,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新福园一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高宝平,任厂长。本院在执行赵龙与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机械配件厂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87207.65元,并承担执行费1208元(扣减申请人应承担上诉费1051元),实际应执行87364.6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3日当庭向申请人支付7364.65元,其余8万元自2013年10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一万元到还清为止。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