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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002号

刘仕伦与刘小龙、绵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仕伦,刘小龙,绵阳世捷开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刘仕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俊宇,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龙,男,汉族。被告绵阳世捷开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兴业东街36号1栋2、3号。法定代表人余铁。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庆亮,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竹。委托代理人曾勇,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伦诉被告刘小龙、绵阳世捷开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5元,由原告刘仕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均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佳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