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1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负责人:王士忠。
委托代理人:屠洁扬。
被告: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菊珍。
被告:嘉善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超华。
被告:俞菊珍。
被告:顾荣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嘉善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菊珍、顾荣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63元,减半收取556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63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