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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初字第353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勇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肖勇为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