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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35号之二

王俚斌与劳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俚斌,劳盛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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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35号之二原告王俚斌,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劳盛德(曾用名劳土德),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俚斌诉被告劳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俚斌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俚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俚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6元,由原告王俚斌负担。

审 判 长  吴巧贤

审 判 员  赖伟莲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