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35号之二原告王俚斌,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劳盛德(曾用名劳土德),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俚斌诉被告劳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俚斌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俚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俚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6元,由原告王俚斌负担。
审 判 长 吴巧贤
审 判 员 赖伟莲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