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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399号

吴娟利申请执行郑彩侠、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娟利,郑彩侠,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吴娟利(又名吴艳),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彩侠,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33号。法定代表人朱亚军,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娟利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赔偿吴娟利经济损失1154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8元,执行费1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彩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郑彩侠已交纳案件款11832.5元(经济损失11544.5元,案件受理费288元),执行费123元。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希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