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24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董俭,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朱刚,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占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路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