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24号原告赵保花,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南涧城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512035926。被告索栋,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池上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21213591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花与被告索栋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花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保花负担。
审判员 韩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