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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保花,索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24号原告赵保花,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南涧城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512035926。被告索栋,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池上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21213591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花与被告索栋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花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保花负担。

审判员  韩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