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责人马玉保。被告申艳斌。被告贾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被告申艳斌、贾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33元,减半收取433.6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尤章印二0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