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133号
申请执行人:谭承谦,农民。
被执行人:梁山海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梁山县马营乡薛屯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山海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谭承谦与被执行人梁山海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鸿庆
审 判 员 马咏梅
代理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