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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阆执字第1224号

郭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XX,曾X,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阆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4日,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云天1号小区*幢*单元**楼*号。被执行人曾X,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7日,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驿镇池口村*组人,住阆中市较场路西段天汉明珠小区*幢**单元*楼*号。被执行人杨XX,男,年龄不详,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阆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XX申请执行曾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执行员  孙兴华执行员  张剑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