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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0536号

孙向阳与朱一全、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向阳,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朱一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商初字第0536号原告孙向阳,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西新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一全,该公司经理。被告朱一全,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向阳与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泉广告有限公司)、朱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向阳的委托代理人朱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泉广告公司、朱一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阳诉称:2013年3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东泉广告公司、朱一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一全是被告东泉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3月26日,被告朱一全向原告孙向阳借款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东泉广告公司共同债务人,朱一全则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加盖被告东泉广告公司印章。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的部分内容及原告举证的被告出具的借条1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东泉广告公司、朱一全的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东泉广告公司、朱一全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东泉广告公司、朱一全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返还义务,故被告在本案纠纷中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朱一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向阳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审 判 长  徐丙林

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

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