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职务: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军,楚子亮,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席验兵,男。
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席验兵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席验兵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丽艳